1.在國(境)外、外國駐華使(領)館申請政治避難,或者違紀后逃往國(境)外、外國駐華使(領)館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所謂“申請政治避難”,一般指黨員以所謂“政治原因”為借口,逃往國(境)外或外國駐華使(領)館,申請取得居留權并居住在國(境)外或者外國駐華使(領)館?!斑`紀后逃往國(境)外、外國駐華使(領)館的”,一般指違紀黨員為逃避紀律處分,逃往國(境)外、外國駐華使(領)館。無論是向外國申請政治避難,還是違紀后逃往國(境)外,都表明該黨員已徹底背叛黨的事業(yè),喪失了共產(chǎn)黨員條件,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2.在國(境)外公開發(fā)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、演說、宣言、聲明等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黨員在國(境)外公開發(fā)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,同樣表明其已徹底背叛了黨的事業(yè),喪失了共產(chǎn)主義信仰和共產(chǎn)黨員應具備的條件,應當受到最嚴厲的紀律處分。
3.故意為前兩種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?!疤峁┓奖銞l件”,主要指為申請政治避難、外逃或者在國(境)外公開發(fā)表反動言論等提供各種有利條件,如為其開具證明、代辦護照簽證、幫助購買車船機票、提供經(jīng)濟幫助、提供落腳點、提供發(fā)表反動言論的平臺,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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